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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請人
昆山台美房產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土

上列聲請人前與金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審理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酬事件,因民國107年3月27日開庭時筆錄紀錄內容較為簡略,未完全表達兩造問答內容,該事件雖已撤回,但因兩造尚在協商,聲請人有就該事件審理內容,予以完整理解之必要,爰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又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當次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又聲請人業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爰予准許。

四、聲請人依法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者,依法得裁處罰鍰,併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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