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事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本案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