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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二號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民國105年10月27日、106年2月21日106年3月23日、106年9月7日、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以利查明相對人對債權是否不爭執,聲請准予交付同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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