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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確認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開庭,聲請人認有部分細節未記載於筆錄中,為期明瞭並還原當日開庭詳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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