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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七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民國107年7月16日審理程序進行對證人張雅如、蕭伊珊、胡嘉玲、邱瓊緯之詢問,因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要旨,經核對筆錄內容有不符之處,為探明真實並求精確,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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