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奕昭、張婷昭、胡媛因「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匯款」乙事造成誤會「借款」事端,今附上民國99年度至民國105 年度copy附件A1~A7之聲請人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各乙份,確有「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額,且經國稅局確認無誤並確實依法申報所得稅在案,相對人母子等三人,誤以為「借款」而匯款給聲請人。(二)匯款合計共七項(附件B1),其中第二項並未有匯款單,匯款200 萬元日幣給聲請人,另第四項匯款額767 萬5 千元日幣,內含附60萬元新臺幣乃聲請人委託親弟弟(已往生張明雄君)一同匯款(附件B2),實際是600 萬日幣,故該當匯寄合計款項是2,667 萬5 千日幣(附件B1),實為2,300 萬元日幣。以虛報實(第二項),以少報多(第四項),有偽造文書之嫌,並有欺上瞞下詐欺之事實。(三)此「返還借款」金額,也未列入「遺產申報」項目中,算是「遺產」嗎?此濫訴為「借款返還」公平嗎?近年來司法公信力低落,判決不符法律真相,司法人員貪瀆涉嫌包庇、關說…等倫理風紀案,甚至枉法裁判,是司法應有公正與廉潔之風範嗎?(四)本件前列三項之誤會,造成不合之事實,現今執行之財產一旦法拍,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請鈞院再予審思並撤銷此法拍屋乙件,聲請人願以此法拍屋之房、地作抵押擔保,並准允年底前,當全程負責處理,以為德便云云(案號:106 年度司執寅字第70042 號)。 三、惟本件查無任何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亦查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停止執行之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即不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