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原名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相 對 人 李苡端即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確定判決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備,尚在上訴三審程序中,仍有調查之必要,如不停止執行,將有難以回復之損害。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停止執行云云。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判決確定,且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多次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再易字第5 、13、17、20、23號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故本件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