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侑呈商行 法定代理人 童文彬 相 對 人 盧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政廷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記載「為期明瞭民國107 年12月20日庭期開庭內容內,依法庭錄音辦法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沒有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本院於108 年1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5 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該裁定已經於同年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未附理由且程序不備,本院依法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