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 告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106,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89,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