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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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