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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告
祥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梓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特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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