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 原告
    林文賢
  • 被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林文賢 被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政勇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來函補充及更正,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611元(計算式:工資490,035元+退休金3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但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述訴訟標的金額中,工資部分為490,035元,如僅就此部分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2,700元。上述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暫免徵收2,700元,應即徵收3,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瑞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