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6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