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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昇蓉
  •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 原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6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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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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