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