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村培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92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