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陳得利
- 當事人黃琮富、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 告 黃琮富(黃志勇) 黃大隆 被 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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