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 原告
- 黃琮富(黃志勇)
- 原告
- 黃大隆
- 被告
-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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