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
- 原告
- 醫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2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