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森資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85,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