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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段奇琬

  • 當事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   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林岱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0,523 元(計算式:1,051,794 +7,488,474 =8,540,5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64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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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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