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3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1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