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葉明達即冠德土木包工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春豐即宏展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42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