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
- 原告
- 葉明達即冠德土木包工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春豐即宏展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42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