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張秋墩
- 原告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2,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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