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吳季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育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