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原 告 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 萬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