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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夏一峯

  • 原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原   告 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 萬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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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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