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0號
- 原告
-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德
- 原告
-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光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0,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