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 告
- 陳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起重行、林益德、林明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7,478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29,88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65元(計算式:1,330×1/2=665)。故本件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5元(計算式:8,700-665=8,0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