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 告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起重行、林益德、林明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97,478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29,88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665元(計算式:1,330×1/2=665)。故本件扣除 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5元(計算式:8,700-665=8,0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