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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宏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819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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