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立庭、葉妤希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103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