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