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