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 原告
-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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