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科物聯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4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