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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告
林才二
被告
弘承工業社即陳春錦
被告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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