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 告 林才二 被 告 弘承工業社即陳春錦 被 告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 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