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 原告
- 林才二
- 被告
- 弘承工業社即陳春錦
- 被告
-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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