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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41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6,7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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