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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謝信陽

  • 原告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信陽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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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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