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 原告
-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信陽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88,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