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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告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信陽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88,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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