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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告
高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巨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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