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

請求交付財務報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告
林昱丞
被告
千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鄒金麟

○           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財務報表,為財產權上請求,且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依第77條之27為加徵後,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