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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

減少房屋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告
采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重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志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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