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寮山有限公司、邱素娟、楊豐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