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10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