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 告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創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65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8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