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瑞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 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為臺中市○○區○○段00地號、西屯段686、68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增建部分,租賃期間自民國104 年5月20日起至122年3月31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12年每月新臺幣(下同)68萬元,第13年到第15年每月72萬元,第16年至第18年每月82萬元,契約業於105年12月1日終止等情,故本件原告主張租賃權不存在之期間,即105年12月2日至122 年3月31日止,其租金總額為1億3953萬6000元【計算式:68萬元/月(125+18/30)月+72萬元/月36月+82萬元/月 (34+12/30)月=1億3953萬6000元】,而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149 萬9000元【計算式:153萬7100元+902萬2500元+69萬7600元+24萬1800元=1149萬9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9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