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君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紀穎 被 告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為確認被告公司股東常會關於「董事競業禁止解除案」之決議為無效或予以撤銷,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第928 號裁判意旨參照)。惟因本件原告未陳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若干,且其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