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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蕭福添

  • 原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即余曉嵐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福添 原   告 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即余曉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4,6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8,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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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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