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福添 原 告 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即余曉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4,6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8,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