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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告
晉億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晉盛

原告與被告鉅大工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應查報以下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一)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105萬元之計算式(宜詳載依據、證據、計算的數學式等)。

(三)晉億工程行、鉅大工程行之登記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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