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晉億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晉盛 原告與被告鉅大工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應查報以下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一)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105萬元之計算式(宜詳載依據、證據、計 算的數學式等)。 (三)晉億工程行、鉅大工程行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