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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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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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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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