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1,3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97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