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 原告
-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利皇律師
- 被告
-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給付報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0元、聲明第2項返還本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2,150,000元,合計為2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