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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給付報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0元、聲明第2項返還本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2,150,000元,合計為2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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