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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陳文爵

  • 原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873,5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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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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