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873,5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