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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

下同)873,5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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