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 原告
-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
下同)873,5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