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栢蓉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昕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