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
- 原告
-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栢蓉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昕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
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