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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珈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2,472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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