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珈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2,472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