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珈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2,472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