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 原告
- 朱邦峯
- 原告
- 戴品洋
- 原告
- 李佳霖
- 被告
-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18,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中給付積欠工資部分計16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885元(計算式:1,770×1/2=885)。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885元後,應繳納4,7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73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