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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告
朱邦峯
原告
戴品洋
原告
李佳霖
被告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18,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中給付積欠工資部分計16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885元(計算式:1,770×1/2=885)。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885元後,應繳納4,7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73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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